进一步加强民族法制建设
将民族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当前,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把民族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不仅是整个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也是民族地区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
做好民族工作,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主要依靠两种手段,即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这两种手段,各具特点,既有长处又有不足。一般来说,政策的制定比较容易,需要的时间短,覆盖面广,但其所具有的弹性和易变性,又导致了执行上的主观随意性和效应上的不稳定性;法律的弹性小,稳定性强,权威性高,易于得到贯彻执行,但其制定程序繁复,经历的时间比较长。几十年来,我国在民族工作中,即运用了这两种手段,而其中又以政策为主。这些政策的内容涉及民族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了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表现在党和国家的文件及领导的讲话中,对于妥善处理民族问题,促进民族团结进步,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政策所具有的不足,决定了政策在民族工作中,不能作为主要的手段。特别是当前我国正实施依法治国方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和加入WTO,行业之间的特殊照顾和政策优惠会有所减少,取而代之的是完备的法律、法规,以及统一的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在这种情况下,依靠政策来开展民族工作,难度会有所增加。因此,要提高民族工作的质量,就必须走民族工作法制化的道路,实现民族工作手段体系的转变,由以依靠政策为主、法律为辅,转变为以依靠法律为主、政策为辅。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将民族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应该说,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除《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所属各部委制定了一批有关民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大多数自治州、自治县制定和实施了自治条例,还制定和实施了不少单行条例、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一些省、直辖市制定和实施了关于民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这些法律、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初步形成了我国的民族法规体系,对于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现状,距离实现民族法制建设的目标,任务仍十分艰巨。仅从民族法规体系方面来看,还不够完备。一是内容上,现有的一些法规还比较原则、抽象,可操作性不强;调整的手段和方法,也比较单调,多为指导性的、示范性的规范,约束性的、惩罚性的内容薄弱。二是调整对象上,现有的一些法规内容涉及的调整对象的范围还比较窄,有关经济、教育、文化、科技等领域的规范还比较少。三是监督保障上,现有的法规与其他部门法规相比,没有明确的罚则,致使监督机构有法难依,执行起来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四是数量和结构上,现有的法规缺乏系统性,一些实践中急需的法规及配套法规尚未制定出来。针对民族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不足,适应民族地区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今后民族法制建设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抓紧民族立法。
首先是按照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制定与该法相配套的法规,其中包括起草国务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或办法;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结合自己的业务,制定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章或措施;尚未制定自治条例的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抓紧制定自治条例;已制定自治条例的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新的情况,做好自治条例的修订等。其次要进一步加强散杂居民族工作立法。有关部门起草的《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已数易其稿仍未出台,这项立法还应抓紧进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已颁布实施了近10年,有些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发展、变化了的情况,需要进行修改。另外,还要抓紧制定一些单行法规,如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教育、科技,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保障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等,都需要制定法律、法规。
坚持依法行政。
管理民族事务,做好民族工作,是各级政府民族工作部门的职责。为提高民族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逐步实现民族工作法制化,各级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在民族工作中,要改变过去只重视民族政策而忽视民族法制观念,坚持依法行政,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处理民族方面的问题。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注意加强对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促进依法行政;必须抓紧他们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岗位业务培训,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对民族法规实施的监督。
对民族法规实施的监督,与民族法规的制定和民族法规的实施同样重要,都是实现民族工作法制化不可缺少的环节。当前,在民族法规实施的监督方面,应重点抓好两项工作,一是制定和修改民族法规时,要注意其规范的具体化和可操作性,以及增强约束性、惩罚性内容,使监督工作易于落到实处,收到成效;二是健全监督机制。各级人大、政府、司法部门是民族法规实施的主要监督机关,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完善监督措施,强化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果。国家机关中民族工作部门,包括人大民委、政府民委及政协民委,在民族法规实施的监督中负有重要责任,应特别加强其监督职能,发挥其监督作用。
开展民族法规的宣传教育。
广泛、深入地开展民族法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各民族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是加强民族法制建设,依法开展民族工作的基础。民族法规作为调整国家民族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对象不仅涉及少数民族,而且涉及汉族;民族法规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其效力不仅及于民族地区,而且及于汉族地区。因此,民族法规的宣传教育要面向各地、各部门和各族干部群众。通过宣传教育,在全国形成一个知民族法、讲民族法、守民族法的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