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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依法规范民族乡工作
/黑龙江省民委

黑龙江省是一个多民族散杂居的边疆省份。现有48个少数民族成份,220万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5.6%。全省建有一个自治县、1个民族区、70个民族乡(镇),其中民族镇10个。

民族乡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补充形式。做为多民族散杂居省份,做好民族乡工作十分重要。多年来,我们始终把民族乡工作列为全省民族工作的重中之重,纳入日程,高度重视,坚持用法律手段规范民族乡工作,用政策手段对民族乡实行优惠,突出发展以民族乡为重点的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加强民族法制建设,依法规范民族乡工作

县民委于1986年起开始调查研究,起草《黑龙江省民族乡条例》,经过反复多次的协调修改,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于1988年1月7日,经黑龙江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当年3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是规范民族乡工作的全国第一部地方民族法规。为了把《条例》规定的各项条款落到实处,发挥法规的效力,省民委会同省人大民侨外委、省政府法制局等有关部门在民族乡较多的齐齐哈尔市泰来县开展了贯彻实施《条例》的试点工作。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省民委请示省政府适时召开了贯彻实施《条例》工作会议,强化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力度。在省民委的有力指导下,辖有民族乡的市、县(区)都制定了《条例》实施细则或具体规定。《黑龙江省民族乡条例》的贯彻实施,对全省民族乡(镇)的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和保障作用,也使民族乡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家《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的出台,我委适时提出了《条例》的修改意见。于1995年10月,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民族乡条例》的修改稿。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我省民族乡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要求,我省还准备在适当时机对《条例》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使其真正发挥效力。

依法行政,制定配套政策,促进民族乡加快发展

省委、省政府对全省民族乡工作十分重视,在加大力度,组织有关部门检查落实《黑龙江省民族乡条例》的同时,制定出台了配套的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民族乡各项事业的发展。1992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以来,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决定》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两份政策性文件,对民族乡的加快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扶持政策。如:省级财政对县(市)级财政每个民族乡安排财政转移支付资金50万元;对民族乡少数民族学校实行上管一级的管理体制;辖有2个以上民族乡(镇)的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应至少配备1名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在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中,明确规定“少数民族乡(镇)原则上不列入此次调整范围”等。这些政策规定,有力地促进了民族乡各项工作的开展和经济社会事业的加快发展。

依法加强民族乡政权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我省在民族乡工作中,根据《条例》要求,把配齐配强民族乡(镇)领导班子问题做为关键一环来抓,注重提高民族乡(镇)领导干部的自身素质,使民族乡政权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我委领导经常深入到民族乡(镇)调研,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其中对民族乡(镇)班子不齐不力的问题特别关注,协调有关县(市)党委主要领导,建议选派优秀、得力的干部到民族乡任党委书记。特别是赫哲族乡、鄂伦春族乡、鄂温克族乡的党委书记都配备了本地较优秀、有经验的干部担任。提高民族乡(镇)长的政治、业务素质,省民委从1991年以来,先后举办5次民族乡(镇)长培训班,聘请有关领导和专家、学者为他们讲授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经济知识和经济管理、行政管理知识,提高他们的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并两次组织部分民族乡(镇)长到南方发达地区参观学习,使他们开拓了视野,学到了经验,解放了思想,拓宽了思路。

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专题推进民族乡各项工作

分类指导,专题推进是做好我省民族乡工作的好方法。我委在民族乡工作的实践中,根据我省东、中部地区的民族乡(镇)资源条件较好,经济发展快的实际,专题推进了“产业化战略”和“立乡项目工程战略”;根据西部地区民族乡(镇)生产条件差,经济发展较慢的实际,专题推进了“扶贫攻坚战略”;赫哲族和鄂伦春族乡传统产业面临危机,主产业没有确立的实际,专题推进了“产业结构调整战略”;根据人口较少民族基础教育落后的实际,专题推进了“普九”目标达标工程。四项专题推进工作,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责编: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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