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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散杂居地区运用法律手段调整民族关系?福建省用了12年时间孕生一部《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这使得福建省的民族工作在20世纪的最后一个年轮里完成了从政策到政策法制并举的历史性跨越。

民族工作完成从政策到政策法制并举的历史跨越
/郭 耕

一个可以载入福建民族史志的日子

12年,在中国传统文化里有着特殊的意义,是一个时间的轮回。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诞生经历了整整12年

1999年10月22日,对于福建少数民族干部群众来说是一个值得铭记的日子,也是一个可以载入福建民族史志的日子。福建省第一部地方性民族法规《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全体会议通过正式颁布。为了这一天的到来,福建省的少数民族干部群众整整追求、希望了12年。

福建是一个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民族问题、民族工作在省内的社会知晓面不宽,受关注和被理解的程度也不算高。由于历史和自然的原因,大多数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基础薄弱,文化、科技、教育事业比较落后,群众生活水平较低,医疗卫生、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较差,与全省平均发展水平始终都有较大的差距。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在人文、地理、经济资源上的弱势使得这种差距进一步拉大,由此引发的社会转型期的民族差异和矛盾也有了新的变化。如何在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运用法律手段调整民族关系,更好地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12年来成为福建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关心的重要课题,成为福建省切实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有关民族法规,推动民族法制建设的重点工程。

从条例的动议、起草到出台,省民族工作部门历任领导都高度重视,组织力量,进行攻关。十余年里,上上下下、前前后后、反反复复地修改、论证、取经、征求意见,凝聚了众多民族工作者和关心支持少数民族事业的领导、干部的心血与辛劳。12年,在中国传统文化观念上有着特殊的意义,是一个时间的轮回。“条例”的诞生使得福建省的民族工作在20世纪的最后一个年轮中完成了从政策到政策法制并举的历史性跨越。

像迎接世纪新生儿一般

整个福建省的民族工作都围绕《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忙碌了起来

2000年1月1日《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开始实施。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选择这样一个特殊的时间,都蕴含和体现了人们对新世纪福建省民族法制工作的殷切希望。

1999年底和2000年最初的一段日子里,像迎接世纪新生儿的到来一般,整个福建省民族工作领域都围绕着条例的学习、宣传、发动忙碌了起来:

1999年12月29日,由省人大、省政府联合召开的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座谈会,敲响了开幕的锣鼓。会上,省人大童万亨副主任、省政府汪毅夫副省长就全省的宣传贯彻工作作了动员和部署,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厅长林文斌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建议。《福建日报》、“福建电视台”、“福建人民广播电台”、《港台信息报》、《福建侨报》等省级主要新闻媒介都对条例的颁布实施作了专门报道和宣传。为了加强和深化对全省民族法制宣传工作的领导,2000年3月,省民委举办了《条例》培训班,对全省的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族乡村的领导、干部进行了重点培训;同时,编印了《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以及《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各1万份,作为全省各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民族工作部门干部、职工的学习、宣传、教育材料;在《福建民族》杂志上开辟“邓小平民族问题理论十讲”、“民族法制十讲”、“散杂居民族工作十讲”、“民族理论十讲”等专栏,请中央党校民族宗教理论室、国家民委政法司、全国人大民委调研室、中国社科院民族研究所的专家、教授撰文,对立法宣传工作提供理论指导。

在省领导的带动下,各级党委、人大、政府领导都高度重视,身体力行做好“条例”宣传工作,都把“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全省九个设区市和民族工作重点市、县、区都开展了认真的宣传贯彻“条例”工作,有些市、县还把“条例”纳入普法教育内容。宁德、泉州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领导亲自听取民族工作部门的宣传贯彻和实施意见,亲自抓宣传贯彻和部署工作。宁德市人大主任钟雷兴、泉州市副市长黄少萍等同志,以及霞浦、蕉城等一些县市区的分管领导同志还在当地的电视台、报纸上发表讲话和答记者问,对“条例”的内容进行讲解宣传。各地民族工作部门纷纷乘此东风,把“条例”作为推进民族工作法制化,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通过举办形式多样的培训班、座谈会,开展广泛的培训宣传教育。泉州全市共举办6期计195人参加的“条例”培训班,厦门市也结合《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举办培训班。民族重点工作县(市)还召开了由市、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领导参加的座谈会,开展了各种各样的《条例》宣传月活动,对照《条例》结合当地民族工作中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进行讨论,研究对策。

实现法律赋予少数民族的利益

条例》为福建少数民族的发展提供最有力的支持

随着宣传教育的不断深入,贯彻执行“条例”的工作也在逐步进行。从2001到2002年的短短两年里,为了贯彻落实条例中“保障少数民族政治平等权利”、“发展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少数民族社会事业”等方面的有关条文,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政策文件,出钱、出物、出力,抓住解决少数民族“发展”问题的主要矛盾,在切实保护少数民族政治权益的同时,依法加强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各种支援和扶持,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法律保障:

一、加强了少数民族乡村的建制工作。根据《条例》规定,省政府批准设立了三明市宁化县治平畲族乡,有关县市区批准增设了52个民族村。

二、加大了财政倾斜和资金扶持。省政府还制定出台了福安市畲族经济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开发区享受省定贫困县待遇。依照条例有关条款,省、市、县三级财政不同程度地增加、落实了民族补助费,将其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对民族乡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资金投放力度,如泉州市2000年,市长施永康、市委常委洪辉煌、吴汉民、人大副主任魏声外、副市长黄少萍等同志先后到5个民族村现场办公,帮助解决了198.5万元建设资金,对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在资金上给予重点倾斜,仅交通一项即安排专项资金达582万元。

三、加大了教育扶持力度。省民宗厅与省教委联合下文,实行给全省少数民族中考考生录取总分加分2%的录取照顾。省高招办也制定了对包括全省民族乡在内的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宁德市,福州的北峰、罗源、连江县,华安县的高山族)的少数民族高考考生增加20分的照顾。部分市县还制定了加快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如为少数民族地区的教师工资浮动一级,为少数民族乡村教师每月增加一定数额的岗位津贴等。少数民族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也得到不断加强。

四、加快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步伐。全省18个民族乡,除新成立的宁化县治平畲族乡外,17个民族乡全部配备了由建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的乡长。少数民族人口万人以上的17个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有15个配备了1名以上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省委组织部、统战部和民宗厅联文下发了要求在少数民族人口5万以上的地市领导中配备少数民族成员的通知,同时省组织、人事、统战、民族部门还制定下发了《福建省2001-2005年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规划》。

所有这些,都基于这样一个共识:法律的制定,不仅仅是把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更重要的是要把那些法律赋予人民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这才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在这样一种共识下,“条例”的各项条款正逐步地化为实际的行动和成效,落实在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中。

新一轮普法教育开始了

2001年9月21日,金风送爽,秋阳高挂。福建省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族乡村的干部、群众以及宗教界人士代表千余名在省会福州隆重集会。集会的主题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响应中央和省里关于开展“四五”普法工作号召,传达贯彻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和省里普法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三五普法情况,部署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全省民族宗教工作系统“四五”普法工作的全面开展。会议得到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的关心和重视,汪毅夫副省长、国家民委政法司司长铁木尔、国家宗教局政法司副司长张伟达参加了会议。

在会上,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党组书记、厅长林文斌同志作了题为《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做好新世纪民族宗教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动员部署讲话,明确指出:“普法”的过程,就是以实际行动促进先进生产力发展、保障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实践过程。同时,他号召全省民族宗教工作领域,与时俱进,大胆实践,开拓创新,真抓实干,认真扎实地开展民族、宗教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和促进新世纪福建省民族、宗教的各项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这次会议,在全省民族宗教工作领域吹响了进一步推进民族宗教法制工作的号角。会后不久,各地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就开始根据实际,成立普法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工作规划,为新一轮的民族宗教法制建设奔波忙碌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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