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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多民族的“博物馆”
/王树英

印度是个多民族的国家,素有“民族博物馆”之称。据统计,仅土著民族就有五百余支以上。他们大多属于印度的古老民族。后来,由于某些原因,才移居到了山区和森林地带。他们属少数民族,现在还比较落后,处于落后的社会发展阶段,其社会风俗千奇百怪,在不同程度上还保持着原始文明。这对了解和研究人类社会发展史提供了条件。因此,自18世纪中叶以来,印度国内外人类学家们一直对此很重视。

印度少数民族数量很大,有几百个以上。据1991年统计,共5400万人,约占全国人口的7.29%左右,各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多少不等,相差悬殊。人数最多的有贡德、桑塔尔、皮尔、吴朗沃、孔德和蒙达等,人口在200万以上;人口最少的是安达曼人,只有几百人。少数民族的分布不均,虽几乎遍布全国各地,但其中有9个邦少数民族的人口超过 100万,它们分别是:中央邦(824万人)、奥里萨邦(492万人)、比哈尔邦(473万人)、古吉拉特邦(331万人)、拉贾斯坦邦(306万人)、安得拉邦(157万人),共占印度少数民族总数的86.66%。此外,那加兰邦和梅加拉亚邦也是以少数民族为主体的小邦,其人数分别占全邦人数的88.6%(52万)和80.48%(101万)。

形式各异的谋生手段

由于印度的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和自然条件不同,以及一些其他原因,生产发展很不平衡,生活方式也不尽相同。他们的谋生方式可分为以下6种类型。

采集渔猎型。这类少数民族分布在印度各地,其中有柯钦的迦德尔人,泰米尔钠德邦的马拉本特拉摩人、巴里扬人、巴尼扬人、伊普拉人、吉隆巴人、高亚、贡达雷迪人、安得拉邦的金纠人、耶那迪人、马哈拉施特拉邦的克达克利人、中央邦的克马尔人、白伽人、阿布其马利亚人、比哈尔邦的霍尔人、克利亚人、比尔吉亚人、帕拉西亚人和科尔瓦人,北方邦的拉吉人、喀拉拉邦的卡达尔人、马拉潘塔兰人、阿兰丹人、库龙巴人和安达曼群岛的昂吉人、杰拉瓦人、森蒂奈尔人、尼克里人、尚彭人等。这些民族至今还处在靠天然资源维持生活的阶段,他们中绝大多数不懂农业,或对此不感兴趣。他们分许多群体,多数以家庭为单位,有时狩猎也几家合作进行。住在小山林里的民族靠采集野果、野花、块茎、蜂蜜、野菜、鸡蛋谋生。同时也猎获野猪、猴类和野鸡等飞禽以及其他一些小动物。近年来,商人们与他们有了较多联系,他们开始吃大米和穿衣服了。因此,其生活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游牧型。一些少数民族主要靠游牧为生。主要有南印度尼尔吉利地区的多达人、喜马偕尔邦的古贾尔人、北方邦的婆迪亚人等。他们几乎完全以放牧为业。靠吃牛奶、奶制品、野菜、野果为生,有的也吃各种肉食。他们的放牧有固定的范围。夏季,他们全家带着牲畜和家中的财产用具,到高山地区和森林地带放牧;冬季,他们再返回山下的平原地区过冬。现在他们的放牧受到了一定限制,只能在森林局允许的地区放牧。

刀耕火种农业型。印度的少数民族其中 80%以上从事农业生产。但不同地区,不同民族所采取的生产方式不同,有的采用刀耕火种的方式,耕地经常变动;有的采用较先进的工作方法,使用固定耕地。经常更换的刀耕火种的方法,在阿萨姆、蒂里普拉和曼尼普尔地区的洛哈尔、安加米那加和古喀人、孟加拉的莫尔巴哈里亚人、比哈尔邦的阿苏尔人、奥里萨的沙奥拉和纠昂格人、北方邦的高拉瓦以及中央邦的白伽人和贡德人中特别普遍。刀耕火种的农业由于多采取伐林造田的办法,已严重影响生态平衡并导致水土流失,所以印度各邦政府开始采取措施,限制这种乱砍滥伐现象。

固定耕作型。印度大部分少数民族已跨过了刀耕火种阶段,采用了固定耕作方法,如比哈尔邦和孟加拉邦的桑塔尔人、奥朗沃人、霍人、北方邦的塔鲁人、高拉瓦人、中央邦的贡德、皮尔人、皮拉拉人、拉贾斯坦邦的皮尔人、奥里萨和泰米尔纳德的沙奥拉人和尼尔吉利的巴达迦人等,这些民族在农业耕作和管理方面已相当进步。他们使用牛、犁、耙、锄、犁田耙地,也用水渠和浇水灌溉。因此,生活也有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由于生产水平很低,土地贫瘠,交通不便,再加上高利贷商人对他们重利盘剥,所以他们一般较穷。近年来,各邦政府为保护这些少数民族的利益而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分给无地人土地,帮助他们解决耕牛、种子、农具、住房以及其他同生产和生活有关的问题。

劳工型。有些民族之所以从事劳工,其主要原因是他们丧失了土地,生活无着落,或者因他们的住地附近有了工业。一些原来从事农业的民族现在为人打短工,当农业工人或在工业部门当杂工。据统计,约五分之一的工人为农业工人。有的做季节工,有的在林场、牧场、渔场、茶园或果园中工作,不少人在矿山、工厂、铁路、公路和建筑行业中干活。在阿萨姆茶园做工的大多是从孟加拉、比哈尔、中央邦和奥里萨等邦来的桑塔尔人、奥朗沃人、蒙达人、克里亚人、贡德人等,其中以比哈尔邦的奥朗沃人最多。另外,在孟加拉、比哈尔、中央邦、奥里萨、安得拉等邦工作的矿工基本上是少数民族。贾姆歇德普尔的塔塔钢铁厂的工人几乎全是桑塔尔人和霍族人,中央邦的大部分锰矿工人是少数民族,比哈尔的云母矿工中有上百万工人也是来自少数民族。

民间艺人型。有些少数民族专靠卖艺为生,他们以唱歌、跳舞、弹奏、杂耍、耍蛇等为生,生活并不安定。如安得拉邦的帕尔丹人、奥贾人卖唱;多马拉人、比努卢人演杂技;帕卢库姆古拉人、帕丁提高拉人和巴胡鲁帕人耍魔术;拉贾斯坦的卡尔拜里亚人也耍蛇;北方邦的纳特人、萨陪拉人等以弹唱、跳舞等谋生。

复杂的社会关系

印度少数民族的社会结构和上述各种经济制度相适应,从民族内部结构来看,它们大体上可分3类,一类是血缘关系族团;另一类是姻缘关系族团;再一类是区域族团。

血缘关系族团。本来从血统论考察,子女与父女之间是同父系血统和母系血统共同联系着的,父与母是同等的,兄弟姐妹之间是用共同的血缘联系着。这样,兄弟与姐妹也是同等的,但在印度少数民族的实际生活中,一般子女的延续却是以父亲血统为依据。同样,兄弟姐妹之间也是以男性为依据。如在财产的分配与继承上就有亲疏厚薄之分。父母双亲在对待子女位置的主次与作用的大小上也有不同对待,不仅重男轻女,而且重长轻幼。(处于母系阶段的少数民族除外)这就形成了血缘关系本身存在的矛盾和统一。这种血缘关系组成的族团有大有小,小者百人上下,大者上万人左右,有的甚至多达数十万人。这类族团可以包括家庭、近亲家族、氏族、分支等等。

具有同一血统的家庭有大有小,情况不一。小者由父母及其子女组成;大者包括近亲、几代或男女双方族系的人在内。

以姻缘关系组成的族团。在印度有些少数民族由于处于不同的社会形态,夫、妻所处的地位不同,作用也有别。父系氏族社会里,在父权夫权支配的家族关系中,姻缘关系只能以血缘关系为转移,形成夫与妻之间在支配共同生活中作用的差别。在家族关系中,往往丈夫居主导地位,妻子处于次要地位,财产按父系继承、血缘按父系计算,婚后妻子从夫居住,放弃本族成员资格,加入男方的族系,成为男方族系的一员。反之,若是处于母系氏族阶段,妻子则处于支配地位,丈夫处于次要或者没有任何地位,母亲死后,每个女儿有权分得一份财产,其中最小的女儿所得财产最多,血统以母方计算。如印度的迦罗人、卡西人等都属于这类。

以区域组成的族团。如以采集或狩猎为生的氏族以其采集或狩猎的固定地区为界组成族团;以务农或畜牧为生的民族以其耕地或牧场的范围大小为界组成族团。这种族团一般是住在同一地区或同一村庄。这类族团有大有小,大族团如霍族、蒙达族、奥朗族、贡德族等;小族团如陀达族、迦德尔族、安达族、安达曼群岛的民族等。比族团更大的还有联盟,这种联盟是由临近的村庄或地区的民族组成的。

印度许多少数民族处于氏族部落阶段,但他们又分不同情况,有的是以血缘为基础建立的社会组织,有的是以姻缘为基础,有的是以地区为基础。

根据印度少数民族的生产力水平,经济发展状况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形态,它们大体有以下几个特点:

有共同首领。首领有选举和世袭的两种,但大多首领带世袭性质,有些虽然经过选举产生,但只能选首领家的人继承。有些部落的首领权力很大,在其他官员的协助下管理全区。每个村设有村长,村长有民主选举的和世袭的两种。大村的村长下设助理村长,是任命的。村长的权力很大,如卢夏依人、卡西人的村长有权处理大小事情,甚至有权把犯罪的人驱逐出村,等等。不过,他处理事情时一般都征求有关组织或有关的人(五老会)的意见。当然,也有的村长虽属世袭,但名同虚设,既不发布命令,也不处理事务。如安加米那加人的村长就是这样。

有些少数民族占有耕地,但就多数而言,土地属于公有,私人占地很少。有些少数民族的首领虽然也有自己的份地,但都有名无实,因为村里和族里的人都有权耕种任何一块土地。如迦罗、卡西人等就是如此。

有共同的节日活动。如桑塔尔人每年春节以后要举行全族性的狩猎活动。而举行这种全族活动时,每村联主任要召开联席会议,会议上可以解决各村联主任提出的所有问题,还可以解决有关全族的社会和宗教问题。这种村联会等于桑塔尔人的最高法院。

村以上设村联合会。村联合会由十几个或二十几个村子组成,还设主任。主任由各村共同选举产生。凡涉及到两个村庄以上的事情,要提交村联主任解决。有关各村的村长和村议会成员要协助村联主任工作。有些重大问题,村长解决不了,可提交村联主任处理。

团结对敌。成员之间关系和好,即所谓“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合作精神在各方面发挥着作用,从建造房屋到播种收割,往往是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把集体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有时个人之间虽有小的摩擦或纠纷,但当他们的集体利益受到侵犯时,个人之间的恩怨则会被置之度外,或自动消除,纠纷的双方会毫不迟疑地握手言和,携手并肩,共同对付来犯之敌。

新奇独特的婚姻习俗

印度少数民族之多,数量之大,闻名于世,他们在印度社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各民族都有自己的历史文化,更有奇特的风俗习惯,就连挑选生活伴侣的方式也各有特点。

试婚:男女婚前可以同居,以便相互了解和确定婚姻关系。男的到女的家后,居住的时间长短不一,少则几周,多则数月。如果双方满意,则可结婚。若双方性格不合,男的要给女方父母一笔钱,作为赔偿,然后方可回家,婚事就算告吹。但若女方已经怀孕,两人则非结婚不可。今天在古吉拉特邦的皮尔族和阿萨姆邦的古喀族中这种风俗尤为流行。

抢婚。即男方的人把女的抢来成婚。抢婚分为3种:一是强行抢婚,二是默契抢婚,三是礼仪性抢婚。

强行抢婚:在姑娘及其父母不同意的情况下把姑娘抢来举行结婚仪式。大多少数民族经济较为落后,男多女少,则采取付款娶妻的方法,即付一笔身价费给姑娘。若男方钱少,或姑娘身价费过高而无力支付时,便设法强行抢妻。这种风俗,自古相传至今。从前,在印度的那加族、霍族、皮尔族、贡德族以及阿萨姆邦、比哈尔邦和中央邦的少数民族中非常盛行。后来,由于政府的限制,随着教育的普及和文明宣传,这种风俗日益减少。但有些少数民族为了维护这种旧的风俗传统,改头换面创造了一些抢婚的新花样。例如在贡德族中,只要父母同意就可抢婚;喜马拉雅山谷地带的波迪亚族也是如此;在柯亚族、蒙达族和比尔豪尔等民族中则采取另一种做法:姑娘若不能轻易抢到手,男子则可藏身于庙会和其他公共场所,只要遇到机会,就往姑娘头上戴番红花。一旦成功,就意味着姑娘归他所有,社会也给予承认。

默契抢婚:即双方家庭商定,某月某日男家前来抢亲。确定了日期,男方带上亲朋好友,“袭击”女家。女家的人假装受伤,等在家里不动,男方家的人便把姑娘抬到马上,和男青年一起带走,这时姑娘故作呼喊哭泣之状。用这种方法,显示男青年的勇敢,并表达对姑娘的爱情。

礼仪性抢婚:男女青年双方情投意合,但遭到父母的反对。在这种情况下,利用庙会或集日的机会,男青年应姑娘的要求公开给她头上涂朱红;这样,父母也只好同意他们成婚。若还不同意,就会有五老会的人出面为他们调解。

考验婚:到了结婚年龄的男子利用庙会、节日等机会,当众显示自己的体力和才干后则有权挑选姑娘为妻,古吉拉特邦的皮尔族就采取这种办法。在洒红节时,人们举行一种舞会,在舞场中央竖起一根竹竿,上面挂有椰子和红塘。未婚姑娘在竹竿四周围成一圈。圈外再围一圈未婚男子。青年们都尽情地跳舞。在跳舞的过程中,男青年爬上竹竿去取下椰子和红糖,奋力冲破姑娘们的舞圈。这时候,男子一个个争先恐后,拼命冲挤,姑娘们竭力阻拦,不让他们冲进圈内,犹如厮杀格斗一般,有些男子的衣服被撕破,有些男子的头发被揪掉。此时此刻,即使受伤流血,男青年们也在所不惜。最后,哪位青年冲进圈内,首先拿到竹竿上挂的椰子和红糖,就算获得了胜利。这样,他就有权挑选在场的任何一位跳舞的姑娘为妻,并且可以不付分文,立即带走。

服役婚:婚后新郎先在岳父家做工服役,到一定时间,相当于付完姑娘身价费后才能把妻子带回家去。这是一种在买卖婚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婚姻习俗。有些经济困难的小伙子,因付不起姑娘身价费而不得不采用这种办法。当然也有些是婚前服役的,即男青年去女家后,  凡是能做的活,他都得做。服役的时间,长短不一。最后把劳动所得,作为姑娘身价费支出,即可完婚。今天,印度的贡德族、白伽族、古吉族等少数民族中的穷人仍然采用这种办法。

换亲婚:这是一种两家的姑娘交换成婚的办法,即甲家的姑娘嫁到乙家,而乙家的姑娘再许配给甲家。这样,两家相互交换,免付姑娘的身价费。贫寒之家,往往采用这种办法。在印度,除迦西族禁止采用这种办法外,其他少数民族大都采用。

私奔婚:男女青年相爱,因遭到父母的反对或付不起姑娘的身价费时,一对情人就双双私逃外地,结为夫妻。过些时日再回到家里,社会便给予承认。这时父母自然也就无计可施,只好同意。这种结婚办法,不举行任何仪式。今天,在蒙达族、霍族、桑塔尔族等少数民族中,这种风俗还颇为盛行。从前,少数民族中由于不盛行童婚,所以上述结婚方式相当普遍。如今由于童婚盛行,此种结婚方式日益减少。

强求婚:如果一位姑娘爱上一位男青年,或已订婚而男方还在拖延婚期,或男青年同意却又遭到其父母的反对,那么她要设法同那位男青年成婚,就得采用这种办法。其做法是:姑娘带上米酒,突然闯入男方家里。她的突然闯入或赖着不走,当然会遭到男方家人的反对,男方家为千方百计把她赶出门去,会施展种种手段,例如在火里投放辣椒,使室内气味刺鼻,难以忍受,全家人都到室外,只把姑娘一人留在屋里;或者往姑娘身上泼热水,甚至打一顿,或不给她饭吃。而和她要好的男青年这时则偷偷给她送饭,并鼓励她努力坚持。只要姑娘经受住了这些考验,依然泰然自若,就算获胜。男方父母也只好同意。如今,印度的比尔豪尔族、奥郎沃族、蒙达族、格麻尔族、桑塔尔族等少数民族中也还流行这种婚俗。(责编: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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