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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做好民族政法工作 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服务
/江家福

民族政法工作是党的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一工作,对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几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使民族政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民族地区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了保障。

民族政法工作同民族工作的历史一样久远。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央民委一成立,就组建了负责民族政法工作的部门,明确了职能。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国家民委先后召开过两次全国民委政法工作会议,1991年第一次会议在总结过去工作的基础上,对民族政法工作作了进一步规范;1992年第二次会议根据同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的要求,提出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民族法制建设的目标。在1999年召开的全国城市民族工作会议上,还专门就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做好跨世纪的民族政法工作进行了部署。民族政法工作具有突出特点:⑴综合性。民族政法工作几乎涵盖政治、法律、意识形态等上层建筑的各个领域,而且即使在同一领域内,也往往会有较强的关联性,如民族法规,就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民族政法工作本身就是一个系统工程;.⑵独特性。民族政法工作虽然涉及面广,战线比较长,但又有相对的独立性。如在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思路,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协调民族关系、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方面,都有不同于其他部门、行业工作特点的运作程序。⑶政策性。民族政法工作的具体运作必须遵循党的大政方针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否则民族政法工作就会无章可循,就会偏离正确的方向。几年来,各级民族工作部门与有关部门和地方密切配合,树立为民族地区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服务的意识,充分把握民族政法工作的特点,真抓实干,不断开拓,使民族政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阶段。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适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是我国的一大政治优势。几年来,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认真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自治权利,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完善。同时,中央、国家有关部门和自治地方进一步加强民族法制建设,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200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与修改前相比,修订后的自治法在五个方面有重大的发展:一是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二是摆脱了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内容;三是把"发展是主题"作为指导思想,强调加强民族团结,全面、辩证地处理发展与改革、稳定的关系;四是围绕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扩大了自主权,加强了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地方的支持力度,在财政转移支付、外贸优惠、金融扶持、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平衡、环境保护等方面,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五是明确规定有关上级国家机关和地方要制定与自治法相配套的法规和规章。这些修改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需要,有利于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利于民族团结。新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公布后,国家民委与中央统战部、全国人大民委、国务院法制办、全国政协民宗委联合召开和举办了学习、宣传和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座谈会、研讨班,促进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

(二)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民族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

组成部分。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健全民族法律、法规体系,是民族政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几年来,在过去基础上,经过各方面的努力,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又取得了新的成绩,除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又有一部分涉及民族方面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也新制定和修订了一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各级人大、人民政府新制定了一些涉及民族方面的地方法规、规章等。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具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立法原则和立法程序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这一法律、法规体系对于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和自治权利,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还坚持开展了民族法制宣传教育。国家民委普法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加强对民族地区普法工作的指导和检查,2001年召开了“全国民委系统‘三五’普法总结表彰暨‘四五’普法动员部署会议”,今年又举办了“全国民委系统‘四五’普法培训班”,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普法工作,使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得到广泛普及,各族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

(三)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日益巩固和发展。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也是民族政法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几年来,中央和各有关部门在这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第一、继续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国务院于1999年召开了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626个,模范个人628个。国家民委也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进行了民族团结表彰活动。各地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中,还创造了多种形式,如新疆的"民族团结月"活动、北京的"民族团结院"活动、吉林省的争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自治州"活动、辽宁省的争创"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市"活动等。实践证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是新形势下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好形式。目前,这项活动已经规范化、制度化。第二、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各地坚持以团结、教育和疏导的方法,正确处理各民族间的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化解纠纷,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为正确处理新形势下影响民族团结问题,国家民委于2000年召开了全国民族关系协调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交流了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加强民族团结,处理影响民族关系问题的经验和体会,研究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和西部大开发过程中民族关系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民族关系协调工作的任务和措施。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01年转发了国家民委等七部委《关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意见》,强调了正确处理新形势下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重要性,提出了正确处理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原则、方法和责任制,对正确处理新形势下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第三、坚决反对一切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活动。各族人民始终站在祖国统一的立场上,高举民族团结的大旗,坚决同分裂祖国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作斗争,有力地打击了民族分裂势力的活动,打击了西方敌对势力利用所谓“民族”、“宗教”问题对我进行“西化”、“分化”的图谋,促进了民族团结,巩固了祖国统一,维护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四)散杂居民族工作迈上新台阶。散杂居少数民族人口约2900万,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

的三分之一,民族成分包括我国55个少数民族。做好散杂居民族工作,对切实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散杂居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散杂居地区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是十分重要的。几年来,有关部门和地方高度重视散杂居民族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推动了散杂居民族工作的发展。国家民委还对各地贯彻落实两个条例,做好散杂居民族工作进行指导。1999年和2001年,国家民委先后召开了全国城市民族工作座谈会和全国民族乡工作座谈会,总结了城市民族工作和民族乡工作取得的成就和经验,提出了新世纪城市民族工作和民族乡工作的方针、任务。

(五)少数民族人权保障事业取得新进展。保障少数民族人权,是国家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

的一项重要任务。长期以来,党和政府从国际人权领域复杂斗争的实际着眼,高度重视少数民族人权保障问题,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其显著标志是,国家的民族法律、法规得到进一步贯彻落实,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发展权利、自治权利和文化权利普遍受到尊重和保障。几年来,国家民委在这方面也做了许多工作,如通过召开有关民族问题的国际研讨会、接待来访等形式,向外国人权机构人员和有关人士宣传介绍我国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人权保障情况,扩大对外宣传和影响;出版了《中国的少数民族政策及其实践》等少数民族人权白皮书及有关书籍,以大量的事实介绍我国少数民族人权保护的现状和取得的成就等。

总之,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国民族政法工作的形势是好的,成绩是显著的。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民族政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从国际上看,民族、宗教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的热点问题,许多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动乱和冲突,大都与民族、宗教问题有关。西方敌对势力以所谓"民族"、"宗教"问题为突破口,对我进行"西化"、"分化"的图谋没有改变,我们同他们的分裂与反分裂、渗透与反渗透的斗争将是长期的;在国内,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和加入WTO,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正处于关键阶段,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必须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进一步做好民族政法工作。新世纪的民族政法工作要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5.31”重要讲话精神,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抓好五个方面工作:针对经济体制转轨和西部大开发中,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民族政策研究,提出建设性意见,为领导决策服务;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健全民族法规体系,逐步把民族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与有关部门和地方配合,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不断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进一步贯彻两个条例,继续做好散杂居民族工作,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各项权益,促进散杂居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积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合作和斗争,促进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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