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资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我县民族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州政府鼓励外商(客商)投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外商(客商)投资方向及其形式

    第一条  大力鼓励外国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及港、澳、8商(以下简称外商)来我县投资兴办实业。大力鼓励沿海东部发达地区和县外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客商)来我县投资兴办实业,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全部优惠政策待遇。

    第二条  大力鼓励外商(客商)在我县投资:农业上主要是农、林、牧、果、药、茶、烟等产业和乡镇主业;工业上主要是冶金、化工、食吕、建材等产业,尤其鼓励发展交通、邮电、电力等基础工业;鼓励开发发展风景名胜、旅游景点等第三产业项目。

    第三条  外商(客商)投资企业有充分自主权。自行决定兴办或联营办企业的地点、对象,管理方式等;自行决定采取独资、合资、合作或承包、租赁、购买现有工商企业或乡镇企业等经营形式;自行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定额;自行依法招聘、任免、奖惩、辞退雇员和职工;在保证雇员在我县最低工资水平的条件下,自行决定工资、奖金、津贴制度或分配形式(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关于外商(客商)投资审批手续及其税费

    第四条  凡外商(客商)来我县投资,授权县外经委(或招商局)归 口接治,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个会议解决问题”的联席办公审批制度,统一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对外商(客商)投资企业在申办、建设、经营过程中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税外费公开卡”制度,由县外经委(或招商局)将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向外商(客商)公开,坚决杜绝乱收费、多收费行为。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招商引资的审批和管理中,利用职权索要财物,收受贿赂,不得要求外商(客商)承担“赞助”、“捐赠”、考察、洽谈等费用,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外商(客商)投资企业(含合资、合作股份企业、外商<客商>投资股份在4O%以上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1、生产性企业,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免征3年,减免2年;非生产性企业,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免征3年,减免2年。不论生产性或非生产性企业,其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事业费附加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均暂不征收。

      2、外商(客商)投资企业所得利润在我县继续投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3、外商(客商)投资企业增值税纳税大户,可以实行“定额递僧,超收返还”的征收办法,奖超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田财政返还。经营效益不好的,可按国有企业税收的有关优惠规定办理。

     第八条  外商(客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通讯等优先保证供应,并按我县国有企业同等价搭标准计收。

    三、关于土地及贷款

    第九条  外商(客商)投资企业在我县用地,可按外商意愿采取出让方式或行政划拨方式供给,还可通过招标、拍卖承租、合作经营、立地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按出让方式供给土地使用权的,减免出让金60%。

    2、按出让方式供给土地使用权的,投资农、林、牧、果、药、茶、烟等农业顶目或在县城以下乡镇企业投资的,免收上地出让金。

    3、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收交通、邮电、防汛等项基金,并免收立地使用费10年。

    4、按行政划拨志式取得立地使用权的,投资在农、林、牧、果、药、茶、烟等农业项目或在县城以下乡镇企业投资的,免收土地使用费50年。

    5、不论是何种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均免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外商(客商)投资企业按银行规定可用现汇或固定资产向银行抵押申请贷款,其流动资金和临时周转企不足时,开户银行可在贷款规模指标中优先解决。

    四、关于保护外商(客商)合法权益

    第十一  条外商(客商)及其主业台法权益受法律法规保护,严禁侵犯外商(客商)及其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向外商(客商)投资企业摊派费用。严禁无执法权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对外资企业罚款。有执法权的单位依法对外商(客商)投资企业进行处罚时,须先与县外经委(或招商局)取得联系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随意对外商(客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和审计。确需检查和审计的,必须由县外经委(或招商局)开县介绍信后方可进行。否则,外商(客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

    第十四条尊重外商(客商)的个人生活习惯,绝对保证外商(客商)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外商(客商)投资企业成立保安机构,公安部门优先审批,并从业务上加强指导。

    第十五条  凡涉及外商(客商)投资企业的经济纠纷或民事纠纷,先由县外经委(或招商局)受理投诉,并会同工商、法院等职能部门按先协调后裁决的原则妥善解决。凡涉及外商(客商)投资企业的经济纠纷或民事纠纷,未经协调程序的,任阿部门不得强行划拨、冻结或转移外商投资企业的资金、财产。

    五、其他

    第十六条  按城建规划设立花垣工业区(或称乡镇企业园,花垣异地脱贫基地),以中间溪以南衡阳路和赶秋路南路两侧为工业区控制范围。凡进入工业区内外商(客商)投资的项目,除了实行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外,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投工本费和低限收费标准收取,并一律减免50%。

    第十七条  对工业区以外的生产性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一地一策,一厂一策,一项一策的方式,实行特事特议、特事特办,保证采取“人无我有,人有我特”的优惠措施。

    第十八条  外商(客商)投资企业主,优先购买商品房,其家属、子女优先就业、就医,优先入托、入学等,并免费解决其境内亲属3-5人农转非。

    第十九条  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花垣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客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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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县长
刘昌刚
花垣县委书记
李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