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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延续几千年的民族压迫和阶级剥削制度,使我国的民族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成为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为了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令,从法律上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使新中国的民族关系逐步实现制度化、法制化。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在其后颁布的历次宪法中,也都明确规定了各民族平等的权利;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又规定少数民族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有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权利。到1993年为止,除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律中,有专门条款规定民族问题的已有29件。

    为了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深重的民族隔阂,改善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党和政府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其中包括:在1950年初期多次派出民族访问团、慰问团、工作团,深入少数民族地区进行访问、宣传和教育。并派出大批工作队、民族贸易队、医疗卫生队,帮助少数民族解决困难,恢复和发展生产;在50年代,对流散的哈萨克族、游猎的鄂伦春族和深山老林中的苦聪人进行了妥善的安置定居,并调解了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的边界和草原纠纷;从50年代开始,大力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80年代后又普遍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并于1988年4月、1994年9月和1999年9月先后召开了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党和政府将民族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上来,致力于从根本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此,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的措施,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目前,我国民族地区除极个别地方外,已基本上全方位对外开放。这不仅使得民族地区的引资与对外贸易空前增长、东西部经济合作互补进展顺利、经济发达省市对民族地区的对口帮扶积极开展,还使少数民族的思想观念得到很大更新,商品经济意识增强。同时也使民族间的往来交流进一步活跃,人口流动、互市、通婚达到了从未有过的程度。这些都有利于克服不同民族之间狭隘的民族偏见和防备心理,促进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5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20年来,中国各族人民在党的民族政策指导下,团结互助,和睦相处,建立了历史上任何时期都不能相比的良好的民族关系。从边疆到内地,从农村、牧区到城市,到处都在奏响民族团结的凯歌。《焦尔达希乔素霞》,这首27年前新疆民间艺人用冬不拉弹唱的歌谣,即叙说了当年辽宁海城县的汉、满、蒙、回等族人民与新疆新源县的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等族人民,由买马和送马而结下的兄弟般的情谊。在广西融水县的红瑶山区,壮族女教师韦佩兰十年如一日,扎根在那里的小学,为了红瑶女童的教育而辛勤耕耘,最后将在城市工作的丈夫也动员调来,成为学校的后勤员工。曾任西藏阿里地区党委书记的孔繁森在任期内,勤勤恳恳工作,几个月的时间便跑遍了全地区106个乡中的98个乡。他关心藏族人民的疾苦,下乡时身背药箱,为藏族牧民看病治病;并用自己的收入,给藏族困难户买粮买衣和抚养3个藏族孤儿。他不幸因公殉职后,成千上万的藏族同胞失声痛哭,来为自己的好书记送行。在他的精神鼓舞下,全国掀起了支援西藏建设的热潮,数百名内地援藏干部及一批学有专长的大学生和研究生自愿奔赴西藏建功立业。上述民族团结的典型事例,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现状和主流。

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肖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