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刊记者
晓 林

留住我们的根
1998年5月7日至9日,国家民委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在广西召开了全国少数民族文物工作会议。
这是继1984年国家民委和文化部文物局共同召开全国少数民族文物工作会议之后,少数民族文物工作方面的第二次全国性会议。国家民委副主任李晋有、国家文物局副局长马自树在这次会上分别作了书面讲话和专题报告。来自全国各地的少数民族文物工作者就“抓紧抢救,依法保护,努力做好少数民族文物工作”进行了广泛讨论和深入研究,特别是讨论修改了即将以国家文物局和国家民委的名义出台的《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文物工作的意见》。
有关权威人士在会上称:少数民族文物工作将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
中华各民族都有自己悠久的历史、古老的文化、独特的习俗。遍布民族地区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少数民族文物,是反映我国少数民族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实物资料,是伴随着各民族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中留存的民族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光辉灿烂的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文物宝库的明珠。少数民族文物包括各民族的古代文物、考古文物、近现代文物和革命文物,它以其丰富的内涵和独具的特色,记载了在中华五千年文明的历史长河中,各族人民以坚韧不拔和百折不挠的英雄气慨,生生不息,创造历史,推进社会进步的巨大作用;反映了各民族之间长期以来和睦相处、友好往来、共同抵御外侮、反对分裂、反抗压迫、维护祖国统一、追求平等与幸福、争取民族振兴和昌盛的光辉历程;充分体现了民族的命运与祖国的兴衰荣辱息息相关、紧密相连的血肉关系。
一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少数民族文物工作,在党的民族政策和文物工作方针指引下,我国的少数民族文物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少数民族文物工作是全国文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家文物局主管,但它又同民族工作紧密相关,因此,国家民委从民族工作的角度给予密切的配合。新中国成立后,民族工作部门协同文物部门于五十年代共同开展了大规模的民族文物的抢救和保护工作,尔后不断配合文物部门在各地建造和维修民族博物馆、民族文物古迹。1984年国家民委会同文化部文物局共同召开全国少数民族文物工作会议,与会代表向全国发出了抓紧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文物的呼吁书。此后,各级党委、政府加强了领导,积极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文物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已修建了民族博物馆,各地文物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积极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宣传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文物保护法,对本地区少数民族文物开展了一系列的普查、保护和征集工作,大批珍贵的少数民族文物得到了及时抢救,馆藏少数民族文物数量有所增加。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少数民族文物工作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引起了中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1997年7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内蒙古召开了全国少数民族文物工作座谈会,对少数民族文物的抢救和保护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1997年下半年国家文物局派出调查组,在少数民族文物集中的省区进行了调研,对少数民族文物工作的成绩、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进行了深入调查。在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文物局长会议上,国家文物局再次要求把加强少数民族文物工作做为今年的一项重点。
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和文物部门认真执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和原则,征集和抢救了许多珍贵的少数民族文物,对馆藏少数民族文物进行了妥善保护。
民族地区的文物保护机构和人员有所增加。据统计,截至1997年,五个自治区和云南、贵州、青海三省,已建立文物、博物馆机构507个,从业人员近6000人。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例,现有博物馆14个,涉及少数民族文物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有67个。
国家财政和民族地区各级财政逐步加大了少数民族文物保护专项投入。布达拉宫、塔尔寺、拉卜楞寺、同心清真大寺、增冲鼓楼等一大批代表少数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著名建筑得到了妥善的维修和保护。1988年至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李铁映和西藏自治区政府主席分别
担任布达拉宫维修领导小组名誉组长和组长,由国家拨款,耗资5300万元,对布达拉宫进行抢修加固,对其主要建筑进行了全面维修。
少数民族文物保护的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书籍,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五款也规定,国家保护“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1990年,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在自治区境内具有民族特色、历史特点和研究价值的反映北方少数民族的社会制度、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文化艺术、宗教信仰、节日活动等代表性的实物或场所,与少数民族的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建筑物和纪念物,有重要价值的少数民族文献资料等,均属民族文物,应予保护”,“对目前处于狩猎经济、游牧经济的各少数民族有代表性的实物,要加强搜集、整理和保护”。通过法律保障,各级政府更加重视少数民族文物的保护工作,各族群众更加理解和支持。
在正确处理保护少数民族文物与发展经济、改善群众生活的关系,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少数民族村寨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逐步找到了一条既有利于保护少数民族文物,又有利于当地发展生产、利用文物、发挥旅游资源优势脱贫致富的新路子。贵州省文物部门在这方面工作开展得最早,效果最明显。
深入开展保护少数民族文物的宣传,普及少数民族文物知识,积极进行少数民族文物的展出活动。内蒙古自治区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举办的“内蒙古民族民俗文物展”,宁夏回族自治区在马来西亚举办的回族文物展览等,都产生了良好的反响。
此外,各地在保护和抢救少数民族文物的实践中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努力。例如,北京市文物局坚持依法办事,原地保护“国立蒙藏学校”古建筑;黑龙江省民族博物馆组织专业队伍,采取多种形式征集少数民族文物,十年间征集了近千件珍贵的少数民族文物,还带着“民族民俗文物图片展”到民族地区流动展出,宣传文物保护法,普及民族民俗知识;湖南省把少数民族文物工作重点放在对少数民族历史课题的研究上,注重民族地区的考古发掘;海南省民族博物馆征集黎族织锦、苗族宗教文札以及各类竹、木、骨器等少数民族文物精品200多件……
二
在广西召开的全国少数民族文物工作会议上,民族文物工作者既为这些年取得的成就感到欣慰,更为目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而大声疾呼。他们认为,少数民族文物工作目前遇到了一些困难,存在不少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对保护少数民族文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相对滞后
由于对保护少数民族文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少数民族文物工作存在重古代、轻现代、厚古薄今的倾向。从目前文物保护单位的统计分析看出,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少数民族文物大多是那些历史年代比较久远的,而一些只有几十年、上百年的具有代表性的、富于民族特色和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少数民族文物,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在核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时排不上队,由此导致保护资金、机构和人员难以落实。一些虽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的少数民族文物,由于保护级别低,长期得不到维修,面临着濒临倒塌的危险。此外,民族地区的博物馆和专设的少数民族文物陈列室以及民族工作部门管辖的博物馆、大专院校和研究所等收藏有大量的少数民族文物,这些单位,缺乏统筹规划和相互协作。
少数民族文物工作经费不足,人才短缺
民族地区文物单位普遍存在着经费紧张,库房、展厅狭窄,文物收藏保护维修经费短缺的问题。连一些省级博物馆都因为经费短缺,很难推出精品展览,科研工作不能开展。
虽然经过几十年的培养,但比较而言,少数民族文物的科研与管理队伍在各个文物系统中还相当薄弱,专业研究和管理人才青黄不接的局面相当严重。
少数民族文物流失严重,保护不力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许多典型的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文物正在不断消失。我国南方尤其是西南地区少数民族文物的流失情况要比北方地区更加严重。国外的收藏、研究机构通过各种渠道在我国民族地区大量收购少数民族文物,导致了少数民族文物大量流失。此外,一些博物馆由于保存条件不好也造成文物损坏。
三
有关领导和专家强调,当前要充分认识少数民族文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抢救和保护的步伐。特别是要全面理解少数民族文物的特点,以科学的态度继承和发扬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从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的高度来提高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二条对我国文物保护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五款为“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这里所说的“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应当指古代、近代以及现代各民族,也包括了现在的各少数民族。各少数民族在古代的遗迹、遗物均属于文物范畴,并且已经得到了较为妥善的保护。而近代以来尤其是近几十年来的少数民族文物,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近年来,许多属于少数民族文物范畴的、几十年前仍在民间流传和使用的,反映前一阶段各民族历史现状的有代表性的典型实物,如生产工具、生活用具、宗教用品、民族服饰、文献史料以及科学技术、手工艺品等,现已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正在迅速被淘汰或自然消失。因此,当前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文物的重点是近现代少数民族文物。
专家们表示,要加强调查研究,确立重点,有效保护。五十年代和八十年代,通过开展大规模的少数民族文物的普查工作,掌握了许多情况。在各地纂修的地方民族志中,对少数民族文物也有一些基本反映。但目前在开展少数民族文物调查工作方面做得还不够,尚未完全摸清家底。
加强少数民族文物工作的重要一环是加强少数民族文物研究尤其是一些诸如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征集、收藏的范围和分级分类、鉴定标准、文物管理等基础性工作,要在充分研究、取得共识的基础上规范化。要尽快制定一些相对统一的少数民族文物分级分类和鉴定标准,增强可操作性。
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严格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对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也要建立档案,加强管理。对一些重要的具有文物价值的少数民族传统建筑进行建筑遗产鉴定和评估,制定城镇少数民族建筑遗产保护规划,对少数民族建筑遗产实行分类保护。
目前的当务之急是,确定各个少数民族文物中,亟需采取保护措施的重点文物,选择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较高的少数民族文物,有针对性地采取修缮、保护、征集措施。同时,要积极探索有效办法,妥善保护和抢救少数民族无形文化遗产,例如纳西族古乐等。
要进一步研究制定保护规划,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有计划地出版一批反映我国少数民族文物科研成果的专著和普及读物,重点保护和维修一批有特色的少数民族文物建筑,积极筹办少数民族博物馆,鼓励和扶植地方创办一些有民族特色的各类中、小型博物馆和文物陈列室。
要处理好城镇建设与保护少数民族文物的关系,应该保护的少数民族村寨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保护。同时,要注重与旅游部门合作,开发各地的民族风情旅游项目,吸引更多的中外游客到民族地区旅游观光,进一步增强少数民族文物工作的生机与活力,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有关人士特别强调,保护少数民族文物,要严格按法律办事,凡破坏少数民族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依法惩处。文物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要配合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倒卖、走私少数民族文物的违法活动。在少数民族文物集中的地区要制定施行保护少数民族文物的专项法规;已经制定的要进一步完善。要加强法制宣传,依法保护少数民族文物。在边疆民族省区要把遏制少数民族文物走私活动提高到维护国家安定和民族团结的高度予以充分重视。
令人高兴的是,国务院去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要求针对当前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这个《通知》同样适用于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工作,特别是《通知》提出的“五个纳入”,是少数民族文物工作的一次难得的机遇。这次广西会议要求借各地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的机会,努力争取各地特别是多民族省区各级政府把少数民族文物的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
在广西的这次会议上,国家民委和国家文物局的领导还透露了一个振奋人心的计划:“争取经过3—5年的努力,实现我国55个少数民族都拥有征集、收藏、展示本民族文物的有规模、上档次的
博物馆或陈列室”;并“尽快建成国家民族博物馆”。
这是历史对我们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