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政法工作的历史使命

国家民委政法司司长  杨侯第

    民族政法工作是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特点。一是综合性。它几乎涵盖了政治、法律、意识形态等上层建筑的各个领域,而且,即使在同一领域内,也往往有着较强的关联性,如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就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民族政法工作本身就是一个系统工程。二是独特性。民族政法工作虽然涉及面广,战线比较长,但又有着相对的独立性。如不同于其他部门、行业工作特点的独立运作程序。三是敏感性。民族政法工作以民族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要经常应对和处理不同民族成员之间发生的矛盾,关系到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新中国成立50年来,特别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社会有关方面和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的努力,民族政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为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和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坚持和完善。为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党和国家不断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颁布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促进了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少数民族人民充分享有管理本地区、本民族事务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初步建立起一支德才兼备、数量较为充足、结构趋于合理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增强了民族团结,维护了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初步形成了民族法规体系。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民族法制建设成绩斐然,以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立法原则和立法程序而初步形成了民族法规体系。目前,除了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制定和颁布了347个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规定,其中就有83个含有关于民族方面的规定。国务院制定的810个行政法规中,有163个含有关于民族问题的规定。迄今为止,全国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和颁布了自治条例129件,单行条例209件,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64件,共计402件。还有12个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颁布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或办法,15个省市制定了有关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地方性法规。由以上几个方面初步形成的民族法体系,对于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和自治权利,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日益巩固和发展。在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方面,国家有关部门和全国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从八十年代初以来,全国各地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国务院于1988、1994、1999年三次召开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共表彰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2600多个,模范个人2800多人(次)。国家民委先后两次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中,坚持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政策及“三个离不开”的宣传教育,使民族团结思想深入人心,成为各族人民的自觉行动和道德风尚。同时,各地运用团结、教育和疏导的方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关系的问题和事件,及时化解纠纷,并且旗帜鲜明地反对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有力地打击了民族分裂势力的活动,打击了西方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宗教问题对我进行“西化”、“分化”的图谋,促进了民族团结,巩固了祖国统一,维护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散杂居民族工作迈上新台阶。1993年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家民委发布施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使民族乡工作和城市民族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实施两个条例,有些地方还制定了本地区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散杂居民族工作的发展,使我国散杂居民族工作不断发展。

    少数民族人权保障事业取得新进展。党和国家在少数民族人权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很大成绩,各少数民族的平等、发展、自治等方面的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1982年和1983年,我国分别加入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我国多次派代表出席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反击西方反华势力对中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特别是西藏人权状况进行歪曲和攻击的提案,取得了斗争胜利。近年来出版了《中国的人权状况》、《中国少数民族人权述要》、《中国的少数民族政策及其实践》等人权白皮书及有关书籍,以大量事实介绍我国少数民族人权保护的现状和取得的成就。

    50年来,民族政法工作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主要有:必须坚持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关于处理中国民族问题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研究和解决民族政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加强调查研究,就民族政法工作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了解现象,把握本质,探求原因,寻找对策;必须加强民族政法工作部门的建设,培养一支具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的干部队伍;必须加强对民族政法工作的领导,把它放到应有的位置,做到工作有研究,有布置,有检查,给予具体的指导和帮助。

    我国民族政法工作的形势是好的,成绩是显著的。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民族工作也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从国际看,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主题,但是天下并不太平。民族问题是一个普遍问题,世界上许多热点地区大都存在民族冲突,有的引起动乱和战争,危及国家的主权和统一,有的导致国家解体。西方敌对势力亡我之心不死,他们以所谓的“民族”、“宗教”、“人权”为借口,对我进行“西化”、“分化”的图谋没有改变,我们同西方敌对势力之间的分裂与反分裂、渗透与反渗透的斗争将是长期的。从国内看,民族工作领域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民族地区与全国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发展水平的差距拉大。随着新旧体制转换中利益格局、利益关系结构的调整,会产生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如处理不好,会影响民族关系。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扩大,各民族间的交往日趋频繁,不同民族成员间因文化、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不同,彼此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理解和尊重,在交往中也会产生一些矛盾和摩擦,影响民族间的和睦关系。面对新的形势,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进一步做好民族政法工作。

    一、坚持和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抓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及其配套法规的建设,是当前的迫切任务。《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1984年颁布以来,在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化发展,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保持民族地区的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由于它是计划经济体制下诞生的,一些条文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进行修改。民族政法工作部门要把参与自治法的修改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认真总结自治法实施15年来的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为自治法的修改提供建议。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仅有一部基本法是不够的,还必须由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根据自治法的原则和有关规定,抓紧配套法规的建设。

    二、积极推进民族法制建设   

    我国民族法制建设还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从民族立法方面看,民族法规中有一些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内容,需要修改;一些重要的民族法规还没有制定出来,需要完善。从民族法律实施方面看,民族法规实施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民族法规的宣传教育还不够深入。针对这些问题,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要根据不同的立法权限,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争取在近一两年内就2010年前的民族立法制定出规划。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抓紧修改与现实情况不相适应的民族法规,同时加快法规体系建设。要健全和强化民族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机制,继续做好普法工作,不断提高各族干部群众的民族法制意识。

    三、不断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   

    在这方面,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作法,如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政策和“三个离不开”的宣传教育,提高各族干部群众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开

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加强民族法制建设,运用法律手段协调民族关系等。对这些行之有效的作法,我们要坚持下去,并使之不断完善。要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协调好民族关系。对国际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对我进行“西化”、“分化”的图谋,国内外民族分裂主义分子破坏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活动,要坚决予以打击。对我国民族关系中大量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应当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解决,坚持对话、教育、疏导,及时化解矛盾,消除隔阂,促进团结。不要动不动就上纲上线,扣大帽子,激化矛盾。绝不能把非对抗性矛盾当作对抗性矛盾,不能把非对抗性矛盾激化成对抗性矛盾。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绝不能把个别人或极少数人的问题看成是民族关系问题,也不能把一般性的经济纠纷、刑事问题看成是民族关系问题。这样才能正确把握民族问题与非民族问题的界限,使问题得到妥善处理。要建立处理民族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妥善处理好突发事件。

    四、进一步做好散杂居民族工作   

    我国民族关系中的有些不安定因素,往往出现在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如因人员流动和经济利益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而引发的矛盾,给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做好散杂居民族工作,必须加强立法,使散杂居民族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纳入法制轨道。要加大对《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贯彻执行的力度,还要制定实施两个条例的办法和细则,积极参与《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的制定。散杂居民族工作要继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散杂居少数民族各项事业的发展。

    五、搞好民族政策研究工作   

    世纪之交,民族政策研究工作的任务是贯彻党的十五大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把民族政策研究提高到新水平。当前应着重抓好的研究工作包括:实施西部发展战略,制定民族地区中长期规划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民族地区的扶持问题;经济发达地区对民族地区对口支援问题;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积极推进民族地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问题;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坚持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问题等。要做好这些研究工作,需要制定规划,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协调,以及加强对研究工作的领导。

    六、继续做好少数民族人权保障工作   

    促进人权是一项持久的事业,促进少数民族人权向更高层次发展,是党和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要继续加强立法工作,完善少数民族人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和监督机制。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发展。要积极配合我国在国际人权领域有关民族问题方面的斗争,彻底粉碎西方敌对势力以所谓“人权”为借口,对我进行“西化”、“分化”的图谋,还要积极参与少数民族人权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介绍我国少数民族人权保障情况,宣传我国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规。(责任编辑:李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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