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扶贫攻坚中的政府行为

文/龙子文  吴国恩

    民族地区扶贫攻坚中政府行为的特殊性

    民族地区扶贫攻坚中政府行为的特殊性是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特殊性所决定的。

    由于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所具有的特点,以改善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状况为目的的政府扶贫行为也必然具有和非民族地区政府行为不同的一面。

    首先,它的基础不同,民族地区政府行为的基础较差,是建立在经济不发达,文化落后的基础上的上层建筑;其次,阶段性的工作任务也不同。一般来说,在现阶段,民族地区政府行为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温饱问题,而非民族地区政府行为的主要任务却是如何实现经济飞速发展。第三,工作环境和工作对象存在着差别,民族地区的政府行为的工作环境较差,工作的对象在文化、风俗习惯、思想观念方面远远落后于非民族地区,其工作难度也远远大于非民族地区;第四,工作的方法、措施和所依据的规范不同。民族地区政府行为必须适应于民族地区独特的经济文化特点。因此,民族地区政府行为具有一定的变通性,在执行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本民族实际进行变通。

    民族地区扶贫攻坚中政府行为的特殊性是扶贫攻坚工作特殊性的体现。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阶段性。扶贫攻坚工作的阶段性,反映在扶贫攻坚政府行为上,就是根据不同的工作阶段,确立不同的工作方针、不同的工作目标以及不同的政策。如:对扶贫项目的减费、免税政策,在扶贫目的基本达到后,恢复征税是必然的。再如:为刺激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信贷贴息政策,在目的达到之后,必然要回到正常的金融运行轨道上来。民族地区扶贫攻坚中政府行为的阶段性,主要体现在一些阶段性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上。

    2、局部性。局部性是针对于某个行政区域和某个行业的相对概念。在同一个州内,县市之内扶贫攻坚的基础有所不同;在同一个县,不同乡镇的经济发展亦有所不同。富县中有穷乡,穷乡中也有富村。同一个县,乡镇之间扶贫攻坚的着力点也有所不同,所选的扶贫项目也不同。因此,民族地区扶贫攻坚中的政府行为,不可能和其他政府行为一样,依据同一种规范,执行同一种政策,甚至不可能统一标准,统一步骤。在优惠政策上,各地之间都不一样。建立开发区、经济发展特区等以行政区域划分、实行特殊开发政策的政府行为,就是民族地区扶贫攻坚政府行为局部性的最好诠释。

    3、现实效益性。讲求现实效益是民族地区扶贫攻坚中政府行为与其他领域的政府行为相区别的又一个特点。所谓现实效益性,就是指政府在扶贫攻坚工作中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讲求在最短时间内发挥最大的效益。这种特性是由扶贫攻坚的经济工作性质所决定的,扶贫攻坚工作最为中心的问题是经济问题,最终目的是追求经济的发展,达到共同富裕。当然,在实施扶贫攻坚工作的时候,也要追求社会效益。扶贫攻坚中的每一种政府行为,都必须把现实的效益放在第一位。一切政策的制定,资金的投入,产业的调整,都必须最大限度地追求最短时间内最大效益的实现。

    充分认识民族地区扶贫攻坚中政府行为的特殊性是做好扶贫攻坚工作的前提和条件。正确认识其特殊性,对作好扶贫攻坚工作有着重大的意义。

    首先,它是党和政府制定民族地区扶贫攻坚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由于民族地区在民族经济、文化发展上与非民族地区有着较大的差距,国家在制定政策时,必须照顾到这种特殊性,制定有利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惠政策,以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进步。

    其次,它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争取和利用民族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新中国建立以来,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民族地区优惠政策,在统一的国家法律法规中,也制定了相应的变通条例,这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有些优惠政策已不再适应当前民族地区扶贫攻坚工作的发展,争取、制定和充分利用新的民族优惠政策应该成为民族地区扶贫攻坚政府行为的重中之重。

   正确实施政府行为是扶贫攻坚工作成败的关键

    民族自治地方正确实施扶贫攻坚政府行为,除了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之外,还必须做到:

    政府行为要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 在实施扶贫攻坚的政府行为时,要充分考虑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作出正确的决策。政府制定的经济政策既不能落后于经济发展形势,成为经济发展的桎梏,也不能超越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现实,拔苗助长。比如,在经济不发达的民族地区,政府在决策中既要加大改革力度,又要考虑本地经济的承受力,不宜盲目仿效经济发达地区兴修楼堂馆所,不宜硬性开辟经济开发区,在实行费税减、免、缓等优惠政策的过程中,要考虑到财政的承受能力等等。在现实的工作中,一些地区不顾及当地的经济发展现状,盲目地设立各类经济开发区,结果向农民征收的大片土地闲置,大量的基础设施闲置,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都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一些地方不顾民族经济的承受能力,盲目上项目,最后由于资金不足,项目建设半途而废,造成了极大的浪费。这些,都是民族地区扶贫攻坚中政府行为超越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实际的结果。而与之相反的,则是政府行为落后于经济发展的要求,制约了经济发展。

    政府行为必须与民族文化发展相适应。 这里所说的民族文化,指的是民族地区整体的心理素质,它包括风俗、民情、宗教、道德观念等等。换言之,政府行为与民族文化相适应,其实是民族群众心理对政府行为的适应度和认同度。扶贫攻坚工作的主体是少数民族群众。因此,扶贫攻坚中的政府行为必须求得民族群众的认同。民族地区扶贫攻坚中政府行为与民族文化发展相适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在制定政策、落实工作中充分照顾民族文化特点,能为民族群众所接受;二是通过促进民族文化的改革和发展求得民族群众对政府行为的认同。因此,加强对民族地区的科学文化教育,提高民族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是民族地区扶贫攻坚的首要任务。

    民族地区扶贫攻坚中政府行为的重点是实现自身职能的转变

    根据市场经济特点和民族地区扶贫攻坚特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成为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最为紧迫的任务。

    进一步强化组织和指导职能。 政府是经济建设的组织者和指导者,组织指导职能是其基本职能之一。尤其是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经营分散化,利益多元化,农村经济工作呈现出了新的特点,政府组织和指导农村经济难度加大。

    进一步强化协调和服务职能。 扶贫攻坚工作是一项社会综合工程,它需要综合全社会的力量来共同完成。因此,协调功能是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之一。服务职能,指的是政府在扶贫攻坚工作中加强各个方面的服务工作,克服行政命令、强行推进等计划经济时代政府行为的弊病。为人民群众提供信息、技术、信贷、投资环境、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服务。要加强服务职能,首先要克服“官本位”的思想,把政府部门的位置从“领导机关”摆正为“服务部门”;其次要进一步强化政府的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为群众提供正确的服务,而不能帮倒忙。比如,政府在向群众提供信息服务时,要确保信息的准确度。前些年,一些地方政府大力推进苎麻种植,不注重对市场前景的考察,引发了苎麻大战,成千上万的麻农毁掉麻地,损失惨重。这些惨重的教训说明了提高政府服务质量的重要性。

    进一步强化宏观调控职能。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扶贫攻坚工作,必然带有市场经济的一些本质特征和矛盾。因此,强化政府行为中的宏观调控职能,对于引导经济健康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政府行为的宏观调控职能,就是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对经济现象进行宏观干预,使经济走上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轨道。政府行为对扶贫攻坚工作的宏观调控,主要是通过制定经济发展规划、制定和落实民族优惠政策以及采取财政、税收、利率等调控手段完成的。(责编:江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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