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族地区县级财政困难的成因及对策
文/龙文辉
湖南省古丈县是一个“老、少、边、山、穷、库”的少数民族聚居县。改革开放以来,全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了社会经济发展和振兴财政的力度。但由于多年来财政收入总量严重不足,与确保“吃饭”及党政机关正常运转,确保居民起码的公共服务,确保基础教育投入等最基本的支出需求矛盾十分突出。尤其是1998年以来,受国内消费需求不足的影响,加之工行、建行的全部撤离,县内工商企业基本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致使社会矛盾、经济矛盾、财政收支矛盾都集中暴发出来,全县社会稳定和发展陷入十分严重的困境。
财政困难的原因
1.农业比重大,工业基础差,投入少,财政增收潜力小。财政多年来主要收入来源于工业的格局被打破,而来源于农业、商业的税源零星、分散、且增量有限。加之金融企业相继撤并,信贷总量大幅度减少。生产性投入不足,无法支撑企业的生产经营。
2.自然灾害频繁,财政收入波动幅度大。古丈县是典型的山区农业县,农业生产每年都遭受不同程度灾害的袭击。全县财政收入从1995年的1520万元下降到1999年的905万元,5年平均递减了9%。
3.分税遗留问题的长期影响。一方面,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应属地方收入部分的项目,上级财政仍然通过专项上解的方式集中,直接减少县及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历史遗留的税收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比如,该县是凤滩水电站建库淹没区,1987年蓄水发电后,全县被淹耕地6113亩、经济林木6100亩,政治性移民1071户5358人,移民安置每年都要拿出一定的资金。但建电站产生的税收等效益该县却得不到分享。这类问题,既没有按分税制办法解决,又没有从调整体制补助或增加转移支付中处理。
4.可用财力小。一是工资支出增长速度超过民族地区县级财政的承受能力。二是政策性增设机构,增加人员开支。三是可用财力有限,满足不了支出增长的需求。
5.民族优惠政策到位不够,加剧了财政困难程度。《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级财政机关补助”。但受分税制的影响,民族地区财政收支基数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体制补助基数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并且递增比例也由原来的10%降到了5%。据统计,1994年以来,该县上划两税达2295万元,而税收返还只得1527万元,中央财政直接入库768万元。
政策建议
1.增加政策性转移支付总额。在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时,应对民族地区县级财政困难予以充分考虑,按照所在区域省份的财力平均水平,确定转移支付额度,以保证“三个确保”的实现。
2.将转移支付直接确定到民族地区县级财政。目前转移支付是按某行政区域总体人均财力计算的,但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不同县市财力状况有好有差,这样掩盖了财力状况极差的困难县的矛盾,由此又产生新的不平等现象。
3.实行赤字挂帐的办法,解决民族地区县级财政的遗留问题。解决民族地区县级财政的困难问题,既要从完善财税体制入手,又要从制定政策着手。为此,建议中央、省二级财政,把民族地区县级财政的赤字一次性挂帐,分段处理,逐步消化,从而堵住打赤字预算的口子,建立新的平衡机制。
4.配套政策,发展经济。第一,确定民族地区县级财政的标准、收支能力、转移支付额度。在修订《民族区域自治法》或制订《财政法》时,把确保财政收支平衡用法律条文明确下来。第二,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凡中央、省、地、县分别出台的增加财政支出的政策,应分别各自负担,从根本上消除民族地区县级财政困难的政策性因素。第三,建议中央财政设立民族地区“县级财政建设基金”。结合国家扶贫规划,对规模较大的财政建设项目重点投入,专项扶持,帮助建设支柱性财源。第四,当国家搞建设,民族地区利益受损时,国家应制定相应的政策,将建设项目所产生的税收和收益按受损比例共享。(责编:赵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