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修改后的《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这个条例的修订颁布,必将极大地推动云南的城市民族工作和散杂居民族工作。
用法治精神引领,用法治思维谋划,用法治方式推进,坚持依法管理,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法制保障,是云南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重要原则。为此,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并善于通过法律来保障和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尤其重视并善于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依法处理民族问题,依法协调民族关系,筑牢边疆民族地区团结进步、和谐稳定、长治久安的法治根基。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和《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云南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云南省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云南省少数民族教育促进条例》《清真食品认证通则》……类似这类率先在全国颁布实施的地方性民族法规规章,云南已有193件。这些年来,云南把坚持全面正确贯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民族关系建构的重要内容和保障,不断加快民族立法进程,制定实施了一批促进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发展的法律法规,修订完善了与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仅丽江古城保护,云南各级各部门就出台《云南省丽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云南省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条例》等多部法规。特别是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针对性、操作性很强的单行条例,如《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等,对维护自治地方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坚持不懈地打牢民族团结的制度基础,用法律规范和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族关系,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云南民族工作已全面步入有法可依、依法办事的轨道。目前,《云南省宗教事务规定》已经颁布实施;《云南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工作的意见》以及加强藏传佛教代表人士培养、南传佛教工作和民族民间信仰活动管理等规范性文件正在加紧研究制定,民族宗教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只有引导各族群众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让法律成为共同的行为底线,才能筑牢民族团结的法治根基。云南高度重视用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示范区建设,坚持一视同仁、依法保障,使各族群众不分民族、信仰、性别、职业、地域,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享有公平正义,从而真正树立法治的信仰。令人欣喜的是,在云南民族地区,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已经蔚然成风。有关部门坚持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严格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矛盾,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问题。除了人大、政协以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省委省政府也多次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民族政策大检查,有力推动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地生效。
不久前,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全省人大民族立法工作座谈会。会议认为,近年来各级人大积极推进民族立法,初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云南特点的地方民族法规体系,为示范区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这次会议还强调,面对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做好民族立法工作是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需要,对推进示范区建设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规划先行、坚持依法立法、坚持突出民族特色、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民主立法、坚持立法协商的原则,确保民族立法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
随着民族立法机制的不断完善,民族立法质量的不断提高,民族法规实施监督工作的不断加强,云南正在奋力开创民族立法和示范区建设的崭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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