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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葆“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
发布日期:2019-12-09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全面总结了新中国成立70年来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的辉煌成就和宝贵经验,深刻阐述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发展历史,强调了推进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重点,是一篇指导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的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丰富和发展,为我们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全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是自治区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的首要政治任务。


抓学习,用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全区民委系统干部职工头脑。表彰大会结束后,自治区民委立即组织召开机关干部大会传达学习,在机关中心组学习会、支部学习会上深入学习,党员干部撰写心得体会、组织交流研讨,对全区民委系统深入学习讲话精神作出安排部署。同时,把学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与学习民族工作重要论述相结合,与学习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相结合,做到入脑入心、融会贯通,切实以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推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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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蒙古包里的主题教育           新华社 刘磊/摄


抓宣传,努力营造全区民族团结的良好社会氛围。在这次表彰大会上,内蒙古自治区27个模范集体和33名模范个人受到表彰,充分展示了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的丰硕成果。从1983年至今,内蒙古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已召开9次全区表彰大会,1925个模范集体和2542名模范个人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表彰,215个模范集体和234名模范个人受到国务院表彰。涌现出以都贵玛、廷·巴特尔等为代表的一大批先进模范人物,成为全区民族团结进步的一面旗帜,各族人民宝贵的精神财富。


同时,自治区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宣传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事迹,全区主流媒体开办了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专栏,组织开展了以“草原儿女齐心向党,民族团结献礼国庆”为主题的全区第36个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抓教育,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民族工作的主线,加强基本国情、区情和爱国主义教育,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不断增强“五个认同”。在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七个一”活动(每年召开一次主题班会,每个学生参加一次实践活动、学习一个典型模范、讲述一个故事、学唱一首歌曲、撰写一篇作文、参观一次展览),作为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的落脚点,把爱我中华的种子深深植入各族青少年学生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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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非遗蒙古族长调“古如歌”走进校园          新华社 刘磊/摄   


抓创建,大力培树一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典型。国庆节刚过,国家民委调研检查组对鄂尔多斯市创建国家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进行实地查验。自治区民委组织开展了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互观互学活动,对做好下一步工作作出部署。命名了第二批共7个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达到16个。坚持工作重心下移,在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七进”的基础上,重点推动创建工作进社区、进学校、进嘎查(村),印发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进嘎查(村)实施方案。


目前,兴安盟、呼伦贝尔市被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盟(市),41个地区和单位被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278个地区和单位被命名为全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争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典型,争做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在内蒙古蔚然成风,新时代全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呈现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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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5日,“56个民族一家亲”全国摄影展在内蒙古开幕        李志鹏/摄


抓发展,全力打赢打好民族地区脱贫攻坚战。起草出台《关于促进我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入推进兴边富民行动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大对牧业旗县、边境旗市、人口较少民族自治旗、民族乡和少数民族人口相对集中地区的支持和帮扶力度,完善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增长机制。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重大生态保护工程的投入。认真组织实施兴边富民行动和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把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作为促进少数民族脱贫的重要手段,安排到自治区深度贫困旗县和少数民族聚居贫困旗县的资金不低于资金总量的70%,新增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全部用于贫困旗县。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颁布《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大力促进蒙古语授课毕业生就业……上述举措有力促进了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社会发展,为各族群众同步迈入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


抓法治,依法保障民族团结。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起草《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规划》《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完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法治化保障体系。认真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民族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依法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确保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法治轨道上稳步前进。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是一项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我们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推动重要讲话精神在内蒙古落地生根。要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以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根本方向,深入践行守望相助理念,扎实推进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固,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全面深入持久开展起来。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开创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局面,在新时代永葆“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


(本文作者为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副部长,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   责编  龙慧蕊)


制作:李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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