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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正式印发《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推进民族统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发布日期:2018-04-24

  国家民委近日正式印发《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就民族统计工作及制定《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意义和必要性等问题,国家民委有关部门进行了详细解答。
   
  请介绍一下制定《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背景?
  
  答:民族统计一直是国家民委的一项重要职能工作,新中国成立时就有了民族统计工作,随着时间推移,民族统计工作的机构不断完善,内容不断丰富。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要求国家民委参与拟定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承担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为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国家民委于2008年印发《国家民委机关各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规定国家民委承担全国民族统计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统计、发布基础统计信息,编辑《中国民族统计年鉴》等重要工作。 
  国家民委于2000年印发《国家民委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统计工作的意见》。为适应新时期民族统计工作需要,继续做好民族统计工作,国家民委制定了《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这是实行依法统计、科学统计的必然步骤。
    
  制定《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答:民族统计既是国家统计的一部分,也是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部门统计要健全规范统计标准、规范设立统计调查项目、科学组织统计调查、规范公布统计数据、夯实部门统计基础。 
  此次制定的《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是国家民委落实有关文件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规定,结合民族统计工作实际进行制定的,也是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必然要求。
  
  为什么要制定《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其他部门是否出台过类似的文件?
  
  答:2017年3月,国家统计局专门召开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部门座谈会时强调,要结合部门统计工作实际,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精神,切实提高部门数据质量和工作水平。
  尽管国家民委之前制定过《国家民委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统计工作的意见》,但由于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不高,对民族统计工作的推动作用还有待提升。此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制定《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提升了法律效力,有利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有利于更加科学、有效、规范地组织民族统计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民族统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近年来很多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与其部门工作相关的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例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民用航空局等。这些部门出台的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有效地规范了部门统计工作、推动了部门统计工作的发展。由此可见,为了更好地履行部门工作职责,做好民族统计工作,保障民族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现在制定《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能否简要介绍一下民族统计工作及主要内容?
  
  答:民族统计既是国家统计又是部门统计,这也是民族统计的特点之一。国家民委作为国家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门之一,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负责民族地区的统计工作,并通过民族统计全面反映我国民族经济工作以及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民族统计也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统计调查任务,是民族工作决策的重要依据。国家统计局每年出版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城市、农村和区域发展”部门中“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区划和人口”、“民族自治地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少数民族分布的主要地区及人口”就是国家民委提供的。 
  作为部门统计,国家民委在国家统计局的大力支持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了《中国民族统计调查制度》,明确了民族统计的对象、范围、标准、指标解释等,并与有关部门开展统计业务合作,形成了由9个国家有关部门、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成的民族统计工作网络。《中国民族统计调查制度》通过民族自治地方、陆地边境县、牧区半牧区县、民族乡(镇)等多个角度对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数据进行了统计,从民族统计数据的类型上看,涵盖了人口、就业、农业、工业、建筑业、运输、贸易、旅游、教育、文化、卫生等多个种类,如果想查询某个自治州、自治县的上述经济指标,都可以通过民族统计查询到。在此基础上,国家民委和国家统计局每年共同编辑出版《中国民族统计年鉴》。
  
  请介绍一下《中国民族统计年鉴》?
  
  答:《中国民族统计年鉴》由国家民委和国家统计局共同编辑出版,其中的数据可供党和国家以及各部门、各地区制定发展规划和民族政策时参考,社会各界也可以通过这些数据了解和研究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年鉴主要由民族自治地方、陆地边境县、牧区半牧区、民族乡镇等几个部分组成,较为全面的反映了我国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目前使用的民族统计指标体系包括7大类、1100多个指标,这些指标也是我国经济社会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查阅到《中国民族统计年鉴》的相关内容?
  
  答:《中国民族统计年鉴》由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并面向全国发行,在各大图书馆、新华书店都能进行查阅。目前我们正在进行电子版网络共享的建设工作,便于公众今后在网络上查询相关数据。
  
  请介绍一下《中国人口普查分民族人口资料》?
  
  答: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每10年进行一次人口普查。国家民委与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合作,在全国人口普查资料的基础上,分民族、地区整理出中国少数民族人口资料。以《中国2010年人口普查分民族人口资料》为例,是国家民委同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合作,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的基础上,选取和整理了部分分民族、地区的人口数据。相比于《中国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中国2010年人口普查分民族人口资料》有关民族的统计数
据更加细致,不仅反映民族人口的基本概要和教育、就业、婚姻、生育、家庭、住房、迁移、年龄等各种信息,还反映了全国各市、县分民族、性别的人口分布情况,是分析和研究中国56个民族人口发展的重要参考资料。
  

《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规范地组织民族统计工作,保障民族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民族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
  第三条  民族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 
  第四条  民族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民族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对民族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 
  地方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在上级民族工作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统计工作。 
  第五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民族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建立工作责任机制,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定期检查并监督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加强民族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统计指标体系,提高统计的科学性与真实性。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应重视统计信息化建设,为民族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其他各项条件,推进统计信息的搜集、处理、传输和共享。 
  第七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提供有关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对在民族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八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应当在其内设机构中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职能,并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
  第九条  国家民委统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对全国民族统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保障民族统计工作经费;
  (二)健全民族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国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报表制度,按程序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
  (三)负责与国家统计局、教育部、科技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等同级有关部门的统计业务合作;组织、指导、协调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的统计工作;
  (四)搜集、整理、审核、发布全国民族统计资料;
  (五)统筹建设、管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运行监测系统;
  (六)组织或指导全国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开展全国民族地区统计分析和监测工作。
  第十条  地方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统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完成上级民族工作部门部署的统计调查任务;审核并按时向上级民族工作部门报送本地区的民族统计数据和其他统计资料;
  (二)开展与本地区统计局等同级有关部门的统计业务合作;组织、指导、协调下级各民族工作部门的统计工作;
  (三)按照国家民委统计机构的统一部署,按要求及时填报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运行监测系统;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民族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录入、审核、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同时,认真审核调查对象或下级民族工作部门报送的原始资料,努力减少数据处理偏差。
  
  第十二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保障部门统计调查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合理配置统计员,不断充实统计力量。统计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调离统计岗位时,应选派有能力承担规定责任的人员接替并做好统计工作交接,并及时告知上级民族工作部门。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对不称职、不合格的统计人员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三条  统计指标的标准由国家统计局或国家统计局和国家民委共同制定,保障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方面标准化。
  第十四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向上级民族工作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和其他统计材料,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署。对审核中发现的异常数据,应当逐级核实确认,并对数据中异常变动情况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  统计数据报出后,如发现内容有误,报送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更正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六条  民族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全国民族统计资料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地方各级民族统计资料由本部门统计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民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发布全国民族统计资料。地方各级民族工作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发布本行政区域民族统计资料。 
  第十八条  尚未公布的民族统计资料,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不得公开。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民委每年以办公厅的名义对在保障民族统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统计员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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