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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基本法·基本政治制度·基本政策——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30周年
发布日期:2016-05-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于1984年颁布并实施 (2001年2月修订)。《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总结新中国30多年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宝贵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等条款的基本原则制定的一部基本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30周年的实践证明,它对于逐渐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完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巩固国家统一,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党和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基本政策的法律化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中国共产党成立第二年的第二次代表大会宣言中提出民族自治,到1931年中央苏维埃代表大会上提出建立少数民族的自治区域,到1938年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内部事务、和汉族建立统一国家,再到1945年党中央确定在内蒙古的基本方针是民族区域自治,经历了20多年的探索,并于红军长征途中和延安时期,在一些地区进行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内蒙古自治区的成立在我们党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把民族区域自治确定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宪法》,也重申了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新中国成立后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经验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是适合我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形式。

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我们党和国家根据马列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原则,结合我国具体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民族情况),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马列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重要理论原则是民族区域自治,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是多民族民主国家的一般普遍原则,是建立现代真正民主国家的条件,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途径。我国的历史发展给民族合作创造了条件,我国革命运动的发展创造了民族合作的基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的现实创造了以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条件和基础。因此,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和国家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各民族平等联合、共同发展的道路。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党和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及其实践成功经验的法律化。经过新中国30多年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成功实践,党和国家把行之有效的民族区域自治基本政策、民族区域自治实践中宝贵的成功经验,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因此,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和国家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基本政策不容置疑。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重要政治制度的法律化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制度。新中国成立后的20世纪五六十年代,我们党和国家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改革开放以后的20世纪80年代又把它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20世纪90年代(1997年)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又把它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三大基本民主政治制度之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以及作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制度,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重要政治制度的法律化。经过新中国30多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成功实施,实现了各民族人民当家作主,实现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加强了各民族团结,巩固了国家统一。新中国几十年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特别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苏联东欧剧变的实例证明,我国采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没有采用联邦制是英明的。

我们党和国家把适合我国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且将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写进2001年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因此,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作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制度不容动摇。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主要功能之一是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自治机关自治权规定中,有关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条款占多数,而且详细明确。我们党和国家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作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其主要功能就是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中国共产党的三代领导集体以及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都非常关心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采取了许多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举措。西部大开发就是其中的一个重大战略措施。在新世纪新阶段,党中央提出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的主题,强调要使民族地区又快又好地发展、跨越式发展。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都强调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快民族地区发展。这些都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加快民族地区发展的重大举措。60多年来,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仅以生产总值为例,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为1.6万亿元,宁夏回族自治区为2327亿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7500亿元,西藏自治区为701亿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为1.3万亿元,比新中国成立初期增长千万倍。这些都说明《民族区域自治法》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本质论和发展观。因此,《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保障,我们一定要保持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和政治优势。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作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保障不容削弱。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发展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基本政策的法律依据

《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因此,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核心内容有三个: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一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执行统一的宪法、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区域自治。一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二是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区域自治是以工农为主体的少数民族人民的自治,是少数民族当家作主、自己管理自己的内部事务。自治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在民族地区的具体形式,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国家政权;三是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自治权的行使。

《民族区域自治法》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民族区域自治的这“两个体现”,是与民族区域自治的“两个正确结合” 或“双重自治”( 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自治地方的“两类民族地方”(自治民族聚居的地方、汉族和非自治少数民族居住的地方)、自治机关的“双重职能”(既是民族自治的机关,又是区域自治或地方自治的机关)、自治权的“两个‘本’”或 “双重权利”(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本地区内部事务)密切相关。

因此,我们在今后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中,都要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民族区域自治的两个“正确结合” 或“双重自治”、 自治地方的“两类民族地方”、 自治机关的“双重职能” 自治权的 “双重权利”、 自治权的“两个‘本’”或 “双重权利”的精神发展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这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可以创新的领域也很广。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巩固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的法律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重要政治制度、根本制度,也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在民族地区的具体表现形式。我国少数民族人民在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下享受公民的民主平等权利;绝大多数少数民族人民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又同时享受着民族自治权利。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少数民族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这说明我国少数民族的大多数人民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获得了民主权利和自治权利,少数民族在自治地方内实现的民主权利、自治权利是广泛的、全面的。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多民族国家的政治制度上的一个伟大创举,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正如周恩来在总结我国建立和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经验时指出的“这种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不仅使聚居区的民族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而且使杂居的民族也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从人口多的民族到人口少的民族,从大聚居区的民族到小聚居区的民族,几乎都成立了相当的自治单位,充分享受了民族自治权利。这样的制度是史无前例的创举。” 这段话精辟地阐明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本质与特点。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两个基本问题,一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设立和建设问题,包括自治机关的民族化、民主化的完善问题。自治机关民族化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特点在自治机关的体现;自治机关社会主义民主化,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在自治机关的体现,也是我国国家机关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自治机关中的反映。这些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关键一环,直接关系到能否真正行使自治权利的问题;二是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的行使问题。这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能否真正做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自主自治。在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过程中,不仅要不断完善享有的自治权,而且要真正行使自治权。这两个基本问题中,前者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为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提供前提条件;后者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也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目的所在,是衡量是否达到真正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唯一标志。

因此,我们在今后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中,还要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解决很多问题。比如,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长期存在的基本国情下,在我国城镇化日益成为时代发展的大趋势的现实背景下,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推进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可否在民族区域自治的实现形式上有所创新?也就是说,在巩固和完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方面,我们可以创新的领域很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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