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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为科学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发布日期:2016-12-07

吉林是一个多民族边疆省份,全省有朝鲜族、满族、蒙古族、回族和锡伯族等55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218.57万人, 占总人口的7.96%。民族自治地方有“一州三县”,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和伊通满族自治县。此外,还有33个民族乡(镇)、294个少数民族聚居村。

 

民族法制建设成果突出

吉林省认真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加强和推进民族立法工作。新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后,省委办公厅及时下发了《关于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1998年,省人大颁布了《吉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在民族学校的设立布局、师资配备、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录取,以及加大民族教育投入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1999年出台了《吉林省实施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办法》、《吉林省民族乡行政工作若干规定》。2001年,省人大颁布了《吉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对散居少数民族基本权利、经济社会发展、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干部培养选拔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2005年,省人大颁布了《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同年11月,省委、省政府下发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就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强民族自治地方人才资源开发和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2012年9月,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支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就全面提高延边开放水平、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发展社会事业等八个方面,提出37条具体扶持措施。2013年6月,省政府下发了《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评选表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民族团结进步先进评选表彰的条件标准、表彰规模和程序,以及受表彰对象的待遇等。

 

延边州在全国30个自治州中 最早完成自治条例的修改工作

民族地区立法工作成效显著。延边州在全国30个自治州中最早完成自治条例的修改工作,起到了表率作用。到2009年,三个自治县都完成了自治条例的修改工作。截止2013年7月,吉林省自治地方共制定单行条例和补充规定62件,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生态建设和资源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其中,《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权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补充规定》是全国各民族自治地方民族法规中变通力度最大的一部。延边州制定的《法人离任审计条例》、《政府采购条例》、《促进专业农场发展条例》,均属创制性立法,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引领作用。这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为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社会和谐、边疆稳定和民族团结进步提供了有力保障。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多项经济指标位居全国30个自治州前列;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在120个自治县综合经济排名中居于首位,跨入“全国县域经济与县域基本竞争力百强县”行列,2013年2月被国家民委授予“全国自治县(旗)科学发展示范县”称号。

 

民族法制宣传教育进基层

吉林省已有效实施了五个民委系统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广泛深入开展以宪法为核心、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要内容的民族法律法规和党的民族政策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军营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全社会对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认知程度,增强了各族干部群众遵守执行民族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法制宣传教育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09年,省民委组织编辑出版了《民族政策法规选编》一书,这是继1992年 、1996年、2002年编辑出版《民族法律法规汇编》续编的又一本关于民族政策法规方面的书籍。为全省民族工作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特别是基层工作的干部依法行政提供民族法规依据。2011年,制定并下发了《吉林省民委宗教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提出了今后五年全省民族法制宣传教育的总体思路,主要任务、目标和具体措施要求,通过举办领导干部培训班、民族理论政策进课堂、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以及少数民族节庆活动等形式,进一步加大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民族常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力度,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和谐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民族政策法规得到贯彻落实

近年来,吉林省突出抓好民族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民族工作重要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监督检查,推动落实工作。例如省委和省政府督查室、省人大民侨外委和省政协民宗委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多次组织督查组,对各市州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吉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吉林省民族乡行政工作若干规定》、《吉林省实施〈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督查。2011年8月,省人大在白城专门召开了“全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会议”,听取各地的工作情况汇报。同年, 省人大组成视察组,对全省实施“兴边富民”行动情况进行了视察,进一步推动全省“兴边富民”行动和“强基富民固边”工程的深入实施。2013年6月,省人大组成专题调研组,就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开展全面调研。省民委与省工商局多次组织各地区对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场所进行专项检查,对部分不达标企业进行了批评教育或限期整改,维护了清真食品市场的正常秩序。

 

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民族教育得到健康稳步发展。省教育专项经费向民族地区倾斜,仅2012年投向民族地区财政资金8.7亿元。从2011年起,全省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每年公用经费标准比普通学校高100元。省属高校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规模不断扩大,2013年全省少数民族预科生达到1026人,招收预科生学校达到14所。实施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录取政策,全省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升学率稳中有升,2012年少数民族高考录取总数的比例达到11.9%,超出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人口7.96的比例。

民族文化事业日益繁荣。2009年省政府设立了少数民族文化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加强文化基地和活动场所建设,仅2012年就投入专项资金450万元。全省已建有20所少数民族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并先后在6所城市设立了朝鲜族象帽舞、秋千、蒙古族马头琴、满族珍珠球等少数民族文化体育传承基地。

以改善民生为内容的“民族情”系列活动成效显著。自2006年以来,省民委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民族情”创业就业援助工程,全省共培训下岗职工3.15万人,1.8万人实现了再就业。此外,还组织开展了“民族情”扶助少数民族贫困大学生等活动,得到了各族群众的欢迎。近年来,由于牛羊肉价格上涨幅度大,加大了回族等少数民族群众的经济负担。为此,经省政府同意,2009年5月,省民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解决回族等少数民族肉食补贴的意见》,规定各地可根据情况,启动价格调节基金,对回族等少数民族给予适当的肉食补贴。截止目前,全省各地共发放回族等少数民族肉食补贴近3000余万元,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的关怀和重视。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切实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极大地调动了各族群众的积极性,对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责编 梁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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