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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中国价值
发布日期:2025-09-24

      习近平总书记在 2019 年召开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为基础性事业抓紧抓好”。这一重要指示,明确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关联起来,并上升到国家总体战略全局的高度来把握,意味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仅是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族地区的工作,也是全党全国的工作。在 2024 年召开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任务”。

      实践充分证明,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是完全正确的。在这条正确道路上,我国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地通过制度和法律处理、解决民族问题,这既是党和国家一以贯之的成功经验,也是解决统一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的“中国经验”和具有世界意义的“中国方案”。

      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共产党就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及其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新中国规划了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核心的民族政策。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政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规以规范国家的民族事务治理 :1951 年 5 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1952 年 2 月,政务院通过《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试行组织通则》。对于1954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任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的刘少奇同志在立法说明中指出,这部宪法“把我们国家在民族问题上所遵守的人民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原则以及根据这种原则所应当采取的具体措施,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了”。

      1984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标志着我国的民族事务进一步纳入了依法治理的轨道。 1987 年 1 月,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在提交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中提出,“为了继续发展民族工作的好形势,逐步解决前进中的问题, 必须坚定不移地、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令”。

      200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完成修订。2005 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强调,“坚持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各族人民利益,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关系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依法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及其活动,坚决反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进行的渗透、破坏活动,坚决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同时要求,“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工作进入新时代。在 2014 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不仅把“坚持依法治国”纳入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核心内容之一,而且特别要求 “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强调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 引导各族群众自觉按法律办事,民族团结才有保障,民族关系才会牢固。2019 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把“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列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 13 个方面之一。这些都推动了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建设与依法治理,开创了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历史进程。

      近年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通过修法过程不断写入相关法律当中,而在这种嵌入式立法之外,专门性立法工作也逐渐展开 :2021 年 8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必须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23 年10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要求,“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健全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推动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24 年 7 月,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将“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 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列入“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 ;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事务的立法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凝聚各族人民国家共识的过程。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一个良善的政策主张,归根结底还是要通过制度与法律的规范才能够确保其有效地推行。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新时代以来民族事务治理的历史经验表明,依靠制度和法律治理民族事务,是一种“善”与“法”相结合的“善治”; 这种善治的结果不仅得到了全国各民族的拥护和欢迎, 也实现了国家长治久安的治理成效。

      由此可见,中国的这一经验不仅具有“一国之治” 的中国价值,也具有“天下之治”的世界意义。 


文:张嘉馨 陈建樾

作者分别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 所助理研究员、研究员

责编:张昀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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